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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第105條之1攸關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的刑事責任保留送院會協商外,其餘照案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金管會說明,為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競爭力,鬆綁業務操作限制,並增訂罰則以強化相關人員監理,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營,推動本次修法。

本次修法新增兩條、修正5條,重點包含放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從35人放寬至99人;增訂投信投顧事業破產隔離法據,並配合訂定相關罰則;簡化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配合金融監理架構調整酌修文字;增訂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的刑事責任。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指出,目前其他法律對於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有刑度加重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但本次修法新增的第105條之1,增訂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的刑事責任,即投信顧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或委託投資資產損害時,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卻不適用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的加重處分規定。

顧立雄說明,目前雖然其他法規對於犯罪所得逾1億元的有加重刑度,但實務上,犯罪所得的計算有困難度,如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就是因為犯罪所得計算的問題,目前仍未定案。

顧立雄表示,犯罪所得1億元以下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1億元則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1億元看起來很明確,但計算犯罪所得上確有認定的問題」,也因為犯罪所得認定的不明確,法務部表示立法趨勢上不會朝向以明確的「1億元」為規範,因此,金管會本次修法參採法務部的意見,未明確寫出金額。

財委會今天初審「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除第105條之1保留送院會協商外,其餘照案通過。1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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