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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3008)指控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竊取營業祕密技術,求償15億2247萬餘元,侵權官司纏訟多年,智慧財產法院最後判大力光勝訴,求償金額全數裁准,全案仍可上訴。
智財法院指出,原本在大立光上班的羅姓、謝姓、朱姓和翁姓4名工程師,2011年陸續跳槽到先進光上班,並將公司的營業祕密技術一併帶過去,協助先進光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更進一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點膠針頭結構」和「遮光片送料機構」專利,侵害了大立光所有的著作財產權和營業祕密。
案件審理期間,智財法院曾勸雙方嘗試調解,去年8月16日調解不成立後,昨天做出判決。
大立光列出7大項遭侵權的營業祕密技術,智財法院認為除了其中一小部分「膠水儲存裝置」無法認定先進光有竊取行為外,其餘內容均有侵權行為。
智財法院認為,從大立光在塑膠鏡頭產業的市占率遠高於同業利潤來看,足以認定該營業祕密為公司帶來的巨大經濟價值,但技術一旦喪失祕密性,享有、使用該祕密資訊的優勢地步不復存在,付出的時間、心力無疑毀於一旦。
智財法院認為,大立光為了研發營業秘密技術,多年來支出的研發費用逾6億元,若依營業秘密法求償,可要求成本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億餘元,但大立光只要求15億2247萬639元,尚屬合理,除了先進光及其公司負責人林中和、時任總經理的羅章浚,當時跳槽先進光的4名工程師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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